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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7-09-27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社区矫正工作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是改革完善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举措,是中央提出的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了对判处管制、缓刑以及假释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的日常工作。剑河县司法局岑松司法所自2011年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至今,共接收社区矫正对象33人,已经顺利实施解矫26人,目前在矫对象还有7人,实现脱管漏管零发生。但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仍然存在诸多难以解决的困难和问题。本文笔者结合7年的社区矫正工作经历,浅谈自己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些认识。

  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司法所执法权缺失与自身资源匮乏。

  基层司法所人员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没有刑罚执行权,由于执法权缺失,难以实现社区矫正的监管职能。在实际工作中,司法所会面对一些“棘手”的社区服刑人员,他们在“司法所没有执法权”的思想下,无视司法所监管,出现不及时报到、不服从管理、不汇报工作等现象,有的不经批准外出广东等省务工,司法所把材料报给法院,法院也是没有执行原判。对于这类矫正人员,作为有责无权的司法所只能运用说服、教育等柔性的手段进行教育,即便是给予其警告,威慑力也不足。而具有法定执法权的公安机关只是监管的“配角”,这种角色定位使他们的矫正工作流于形式,工作没有主动性,双方的合作远未达到理想的状态。

  基层司法所由于自身资源匮乏,难以适应繁杂的矫正工作。司法所辖区面积大,矫正人员逐年增加,很多司法所的人员编制始终是1人所,工作人员每天疲于完成对矫正人员的监管、教育、帮扶安置任务,还要完成上级司法机关和乡镇党委政府交办的普法依法治理、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刑释人员安置帮教等工作,事多任务重,很难持续跟踪和全面落实对特定对象的监管、教育、帮扶,工作难以做细、做深。基层司法所虽然在每个社区矫正人员所在的社区(村、居委会)成立了社区矫正小组,吸纳了社区矫正人员的亲属、基层组织、所在单位或学校及有关人员作为矫正小组成员,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但是,这些人员由于没有报酬,他们对了解、掌握社区矫正人员的思想动态和矫正情况,对提高社区矫正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也是流于形式,实质的作用并没有得到发挥。

  (二)社区矫正工作经费的欠缺。

  近几年来,司法所得到社区矫正专项的经费少之又少,由于财力严重不足,束缚了社区矫正各项活动的开展,社区矫正联络员、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自愿者系统性业务培训等无法进行,对经济困难的社区矫正人员也无力提供足够的资金帮扶。

  二、解决的对策

  (一)加大《社区矫正法》立法工作力度,增加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明确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警察身份,加大社会社区矫正工作者和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组织指导下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力度。一是积极争取编制,加大公务员招录力度,尽快解决司法所工作人员严重不足现象,充实基层、充实一线工作力量;二是适当给予社区矫正工作者(包含自愿者)一些生活上的补助,激励他们竭尽全力参与社区矫正教育和监管工作;三是实行专群结合,坚持充分利用各种社会资源、广泛动员各种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既是社区矫正制度的特色,也是实践经验的总结。以矫正小组为依托,立足社区、依靠社区,动员各种社会力量,促进公众参与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教育帮助。

  (二)加大培训力度,探索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创新。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加强对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培训力度,提高社区矫正工作者综合知识和实际工作能力。以适应新形势下社区矫正工作的要求。社区矫正要抓好以下环节:一是对每一个社区矫正人员及时建档,做到不脱管不漏管;二是具体做到坚持“四必谈”,即在社区矫正人员思想波动时、工作不满意时、身体有病时、家庭出现变故时,找其谈心,给予精神鼓励;三是及时家访,及时掌握其思想动态,动员其家人共同做好思想转化工作;四是及时进行法制教育,通过赠送法律常识读本,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教育,使他们遵纪守法。

  (三)加大社区矫正经费投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大对基层司法所社区矫正工作经费调研,出台社区矫正经费管理办法,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明确社区矫正经费来源,加强社区矫正经费审计监督,确保社区矫正经费真正用于社区矫正工作。通过多种融资途径解决社区矫正及组织建设经费到位。

  (四)做好社区矫正衔接工作。一是对那些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的罪犯。法院可以组织社区矫正工作者提前介入,配合人民法院审前调查,客观公正提出评估意见,为日后罪犯进入社区矫正做好铺垫。在决定适用社区矫正前开展调查评估,统筹考虑适用非监禁刑罚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是否对社区的安全产生不利影响,是否可以实现有效监管,从而有利于社区矫正的依法规范实施,有利于发挥社区矫正制度的作用;二是对那些拒不按时报到接受矫正的罪犯,影响较大的,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建议加大收监力度。

  (五)加大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的处罚措施。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矫正人员依法给予必要的处罚,对重新违法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直至收监执行,是刑罚执行强制性、严肃性的体现。《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了监管处罚、治安管理处罚、刑事处罚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包括对社区矫正人员给予警告、治安处罚、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收监执行等,并明确列举了六种应当予以警告的情形、五种应当撤销缓刑和假释的情形及八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收监执行的情形。实施办法针对暂予监外执行罪犯的特殊性,明确这类罪犯受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就可以收监执行,较之其他社区矫正人员,罚则更为严厉。同时,为了严格规范执法,实施办法规定,发现社区矫正人员有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者禁止令情形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材料并作出相应处理。这些规定,明确了执法责任主体,规范了相关国家机关的执法行为,建立了社区矫正与监禁刑罚执行的制度衔接,可以有效发挥处罚措施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警示和威慑作用。(作者:徐运标)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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