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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救人酒驾,有情却违法

发布时间:2020-05-19  来源:中国法制新闻网  字体大小[ ]

  全民公众讯(郭娟)近日,霍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苏某为救朋友醉酒驾车,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基本案情:苏某与朋友三人一起在霍城县某农家乐喝酒吃饭,庆祝朋友乔迁之喜。席间推杯换盏,四人均有醉意。期间,一人出门上厕所时,因喝酒太多,走路不稳,摔倒在地,苏某见状,遂驾驶自己车辆将朋友送到医院。交警部门接到医院报告,立即到达医院,对苏某进行抽血化验,化验结果为苏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1.32mg/100ml。后公诉机关以被告人苏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霍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依法组织开庭审理。在辩护环节,被告人苏某称,其是送受伤的朋友到医院,是为了救人,虽然自己是酒后开车,但是不算犯法,应算见义勇为。主审法官对被告人苏某讲解了危险驾驶罪的性质、犯罪构成及危害后果。经过法官的当庭释明,被告人苏某认识到了自己错误。在被告人最后陈述环节中,被告人苏某追悔莫及,说朋友受伤了完全可以打120救护车,不是非要自己酒后开车,如果酒后开车再发生一点意外,就更加对不起朋友和自己的家人。自己知道错了,再也不酒后开车。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霍城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目前,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法官提醒:在纷繁复杂的现实生活中,我们会遇到各种各样的事情,有时是突然出现在情况紧急时让人容易失去理智、作出错误的抉择,但是在任何时候不能违法是底线,在作出决定之前,想一想,我这样做违法了吗。知法之人有理智,遇事不出大问题;懂法之人心宽广、礼让和谐增人气;守法之人得平安,违法犯罪无自己。希望大家都能树立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

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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